对今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对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参与病死畜监管的能力。
主要通过利用报纸、网络、集会等方式,向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冷库、动物经纪人、肉品经营户和畜产品市场等宣讲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强其守法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打击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犯罪的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和网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病死动物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同时,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高动物养殖准入门槛。在规划布局选址方面提高防疫标准,落实无害化处理实施设备。积极引导科研教学单位充分发挥在育种、饲料、动物保健品研发、安全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优势条件,为养殖者提供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标准化养殖方面的技术服务,提高养殖场的科技含量和动物疫病诊断水平,推进畜禽标准化禽养殖,为畜禽健康生长提供条件,降低畜禽死亡率。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
各地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推行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角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国家应逐步将其它病死动物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病死动物政策建策时适度倾斜,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专业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四)合理规划布局,配置科学完善的收集处理体系
按照“规范建设、示范带动、合理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综合考虑企业、市场、物流、环保、交通、养殖规模等因素,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对确实不能选在允许建设区的,应纳入相关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有关乡镇、村要对弃置在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水库等周边的病死动物,及时清理处置,做好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大力推进政策性保险,建立养殖保险与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畜牧养殖保险政策,通过养殖保险提高对病死动物的补贴金额,促进养殖者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让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无利可图,杜绝销售病死动物行为的发生。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密切协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将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通过建立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养殖产业生产风险,提高养殖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增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意识。
(六)加大对经营病死动物的处罚力度。
充分利用养殖、交通、销售、经营公共场所摄像监督平台,建立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信息沟通交流,强化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的监督监控能力。做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刑罚方式严惩经营病死畜和病死肉的行为,杜绝“以罚代刑,重罚轻判”现象,以此加大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力度。
(七)强化对监管疏漏失察、营私舞弊的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打击机制,坚决堵死病死动物流通渠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疏漏失察、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惩处,切实落实监管职责,执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堵住病死动物爬上餐桌。
